福建:“六个严禁” ,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2020-04-14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国(边)境管理,防止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并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通告强调“六个严禁”,即——严禁偷越国(边)境,

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严禁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严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

违反规定的,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若又实施伤害、妨害公务等行为或者在境内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通告要求,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隐匿、转移作案工具或者赃款赃物,伪造证据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

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重奖,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非法入境等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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