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西城新区大开发大建设,是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做好西城新区建设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整理编写农村宅基地有关内容。请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共同推动新区建设依法依规,取得实效。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11条规定: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8〕43号)规定:审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
四、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9条规定: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
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五、农村宅基地能不能抵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15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八、在农村宅基地上违规建设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38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39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40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尤溪县西城新区建设大会战指挥部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