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正午时分,尤溪县法院两位执行法官利用被执行人回家用餐、午休的契机,在申请执行人梁某带领下,来到被执行人池某的家中。
池某在2015年11月承包加工厂建设工程中,雇梁某进行电焊作业15日,共计工资3900元,迟迟未支付。在梁某的催讨下,池某仅支付1000元后便未再付余款,梁某遂诉至尤溪县法院。
经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梁某与池某达成调解协议,池某自愿于2020年3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劳务工资2900元,并进行司法确认。
但履行期限届满后,池某仍未偿还。梁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查封池某名下车辆、冻结其名下存款310元。考虑本案金额较小,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池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仅偿还了500元。
执行法官对池某进行严肃警告,表示其名下有财产,且已经给予充分的还款时间,若未能及时履行,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池某当场履行剩余劳务工资款2400元。
记者:罗 姮 张尚鸣
来源: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