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精神,25日,东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评审会举行,邀请省市县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参加评审,会议原则通过东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参会部门代表和专家实地踏勘了现场,听取了调整方案介绍,经各参会代表发言讨论,评审会原则通过东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保护区名称调整为“尤溪县兴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调整为:
一级保护区范围:兴头水库大坝至上游500米水域(正常水位线,高程284米)及其两侧外延至库周道路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兴头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一级尤溪辖区外范围除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印染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