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 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2020-02-06
作者:佚名
来源:尤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广大居民朋友们: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实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为了让全体居民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要求,现将有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省市县防控措施要求,虽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集聚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五、如果确诊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望全县居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防控指挥部公告的规定,共克时艰,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尤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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