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科学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根据三明市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明人员健康管理的公告》(第13号令)要求,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县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二、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报送住宿信息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留宿旅馆业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厉查处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符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查处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3条之规定,分别以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严厉查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严厉查处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尤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举报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并将根据信息重要程度,依据尤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具体奖励办法给予300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尤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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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尤溪县公安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