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容市貌环境整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车辆停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含三轮车、二轮车)、电动车、自行车、板车等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照“集中停放、摆放有序、车头朝路、首尾一致”的原则整齐停放;未按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将对车辆违停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停放车辆予以拖移并依法处罚。
二、所有车辆必须按照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规范、有序停放,严禁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停车场(含小区内停车场)之外的街道任意违法停放,对上述违法停放阻碍交通或消防通道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取证后予以处罚。
三、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街道停车泊位及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一车一位,不得压车位标线或一车占两位、不得逆向停车;有指示牌的停车区域,按照指示牌指示停放车辆。
四、对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板车等乱停乱放车辆及摆放物品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经劝导仍拒不整改者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强制清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城区机动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区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街道停车泊位和泊位标志标线。擅自设置、占用、撤除街道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长期占用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无号牌车、报废车、僵尸车等车辆限于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拖离,逾期未拖离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统一按报废车辆强制拖离并处置。
七、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停车,争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特此通告。
尤溪县公安局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