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请全县广大农民朋友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审批规定,凡农事用火一律报所在村委会审批,林事用火报所在乡镇林业站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尤溪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