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事实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的有力保障。诬告陷害不仅扰乱信访举报工作秩序,而且会打击受到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积极性。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了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并对查处诬告陷害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哪些诬告陷害行为会被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行为需要承担的纪法后果。
1.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典型案例:
1.王某,中共党员,村民。2018年5月,王某为使本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徐某受到党纪责任追究,达到让其不能连任村党支部书记的目的,捏造杜撰了徐某公款吃喝以及在换届选举期间用10万元收买党员拉票的不实信息,通过微博、社交论坛等在互联网发布,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2018年6月,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县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2.某村村民郑某、张某二人,自2018年7月起,为谋求私利,捏造该村前任书记王某、现任书记林某等村干部贪污贿赂的不实举报,通过写举报信、上访等方式向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反映,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2018年12月,郑某等两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等两人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8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郑某等两人构成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两人三年八个月和两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