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民法典》)施行以来,尤溪县司法局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努力践行为民初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依法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深入研究《民法典》在司法行政中的实际运用,用心依“典”亮民心。
近日,詹先生向尤溪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通过询问得知:詹先生和黄A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房产,黄A于2018年死亡。詹先生和黄A婚后无子女,二人于2011年共同收养一女詹B(现为未成年人),但未办理收养手续,户籍登记詹B为詹先生和黄A的非亲属。现詹先生、詹B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黄A的份额。因为是首次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办好詹B的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员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并了解到如下信息:税务部门认为按现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詹B所分得适当份额的遗产属于哪种征税类别无法确定,因此拟按最高税收类别征税,如此当事人则需多支付一万多元的税费;不动产登记部门表示,黄A的遗产继承、分配是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办理目前未有定论。
尤溪县公证处高度重视这次首个涉及《民法典》运用的案件,组织召开处务会议开展专案讨论并向业内专家请教。经过多次讨论,一致认为: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之规定,詹B可以适当分得上述房产中属于黄A的遗产部分且所分得的遗产属于法定继承所得。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公证员深入税务、不动产登记两个部门,通过耐心地沟通、探讨,两部门采纳了公证处的建议。随后,尤溪县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詹先生、詹B也顺利地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