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尤溪一女子郑某在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籍业务时,因使用伪造的户口簿,被民警当场被识破。

4月15日,郑某拿着户口簿到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业务。户籍民警谢清明在查看郑某提交的户口簿时,觉得这本户口簿和正常的有略微差异,细看发现该户口簿上的印刷字体、颜色与平时使用的户口簿有着细微的不同,且户口簿上的民警姓名也不同。
谢清明随即查看档案信息,发现该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等信息与系统内完全不同,遂判断该户口簿系伪造。随即,郑某被带到办案中心做进一步调查。经查,郑某并不知该户口簿是假的。该户口簿户主是其儿子邱某,民警随即传唤邱某到案。原来,两年前,邱某想让小儿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便想办一本假户口簿帮助孩子成功入学。

按规定,学龄前幼儿的家长提供房产和户口等证明材料的,可优先在辖区内公立幼儿园就读。邱某虽然购得一套房产,但户口未迁入,因此孩子暂时不能办理入学手续。一天,邱某“灵机一动”想到了解决办法,他通过街边的小广告联系了到办假证的人员,花了200元办理了一本假户口簿,并保留至今。
而邱某的母亲郑某却不知内情的把假的户口簿带到了派出所办理业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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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