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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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松 |
3504201969****0058 |
2019-07-20 21:10:00 |
永安市中山路路段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第2项、第65条第1项之规定 |
建议吊销周利松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其报废车辆闽G1C260二轮摩托车并强制报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二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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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 年 7月 29 日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