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序号 | 被告知人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1 | 许建忠 | 3503211974****2635 | 2019.07.4 | 三明市梅列区碧桂园路口山深线2208KM+900M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4)项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闽B26936号小型汽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以上被告知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提出申辩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十日内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 7 月 26 日
来源:三明交警法制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