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公告
2019-07-11
作者:尤溪融媒
来源:尤溪融媒
  下列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我队已公告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听证告知期限内,下列当事人未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视为放弃听证。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下列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三明高速交警支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0幢7楼,联系电话:0598-510536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我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将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等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翁其和,男,驾驶证号3501221962****751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三高公交决字[2019]第3537002400002920号;

  姚文华,男,驾驶证号3625221989****0016,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三高公交决字[2019]第3537002400002916号。

  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2019年7月10日

来源: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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