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干了这事,他被三明中院一审判处死缓!
2019-06-26
作者:尤溪融媒
来源:尤溪融媒

钟某明曾因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9年。

刑满释放的他,本可以积极奋斗以弥补缺憾的人生。

然而,钟某明不但不积极悔过,还被利益和欲望蒙蔽了双眼,伙同他人运输毒品,近5千克,最终滑向了罪恶的深渊……

近日,三明中院对被告人钟某明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案 情 简 介

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钟某明伙同罪犯巫某清、彭某(均已判刑)驾驶轿车从江西省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同月24日,钟某明和巫某清经罪犯王某锋(已判刑)介绍,从龙岩市区驾车前往龙岩市长汀县购毒。途中,钟某明支付购毒介绍费1.5万元给王某锋。


到达长汀县后,钟某明从一叫“小雅”的女子(身份不明)处购得5袋甲基苯丙胺,并支付毒资。钟某明购得甲基苯丙胺后立即由彭某驾车返回,共同运输5袋甲基苯丙胺回江西省。


同年10月25日零时许,钟某明、巫某清、彭某驾车途经宁化县石壁镇泉南闽赣高速公安检查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钟某明见状立即逃跑,巫某清、彭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5包甲基苯丙胺,共计4961.8克。


2018年4月26日,钟某明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沙浦大街某店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 院 审 理

三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明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运输,数量4961.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钟某明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钟某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4961.8克,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犯罪前科,归案后拒不认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尚有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实际,且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钟某明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


据此,一审判处被告人钟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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