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高速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2019-06-21
作者:尤溪融媒
来源:尤溪融媒
驾驶人翁其和(男,驾驶证号:3501221962****7513)于2015年10月26日23时50分驾驶贵B34**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泉南高速(闽)闽赣主线出入口时,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要求驾驶人15日内前来接受处理。 

  驾驶人姚文华(男,驾驶证号:3625221989****0016)于2017年04月29日09时23分驾驶粤B1B**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浦建高速(闽)泰宁收费站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要求驾驶人15日内前来接受处理。 

  驾驶人徐斌(男,驾驶证号:3504271983****8019)于2018年06月17日23时57分驾驶闽H75**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闽)沙县收费站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要求驾驶人15日内前来接受处理。 

  上述驾驶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经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多次电话、邮寄告知,一直未能与当事驾驶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三明高速交警支队拟作出吊销翁其和、姚文华和徐斌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述驾驶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高速交警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2019年6月19日


来源:三明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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