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了!他在厦门醉驾又醉驾,在三明竟还醉驾!
2019-05-27
作者:尤溪融媒
来源:尤溪融媒



自2017年截止至今,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46件审结144件。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占比90%左右,发生数量多,危险系数大。

检察官


下面检察官就为大家讲述四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醉酒驾驶真实案例。

2019年2月20日,郑某受邀至妹夫家中吃饭,在妹夫的盛情款待下畅饮家乡自酿的红酒,酒过三巡之后,郑某突然有事出门,便驾驶着自己的两轮助力车外出办事。


不曾想,郑某刚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路口,就被交警逮了个正着,经鉴定,郑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0.78mg/100ml,且驾驶的助力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小普法

酒民

郑某骑的明明是助力车,为什么也会被交警拦截呢?


因为郑某骑乘的两轮助力车经鉴定后,达到机动车标准,属于机动车。

检察官


酒民

那如何判断自己骑乘的助力车是否属机动车呢?

关于两轮助力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国家是有明文规定标准的。

检察官


根据2019年4月1日正式执行的电动车新国标,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类。


属于机动车的有:

电动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上机动车牌,需驾驶证、强制保险,在机动车道行驶。)


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车速大于20km/h,小于50km/h,且整车质量大于40kg,上机动车牌,需驾驶证、强制保险,在机动车道行驶。)


属于非机动车的有:

电动自行车(设计车速小于25km/h,整车质量小于55kg,无需驾驶证、强制保险,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经鉴定,郑某所骑乘的助力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km/h,发动机名义排量为50ml,参考整备质量及外廓尺寸等相关因素,确定该助力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类

检察官

2018年12月27日,张某因家中有急事赶回老家,在事办成之后,偶遇好友林某,于是到林某家中把酒言欢,当晚就在林某家中睡下。第二天凌晨四点多,张某的工友喊上张某一起出发回沙县工地,见张某驾驶摩托车出门时神色清醒,便放心上车出发。

当两人行驶至省道秀里线筠竹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过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0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2月10日晚上,潘某与朋友在饭店聚会饮酒,酒后潘某突然想去梅列区找朋友泡茶,于是便驾驶小车前往。结果在三元区金穗环岛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95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潘某此前就是危险驾驶的“惯犯”,早在2012年就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再次因危险驾驶罪被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说,潘某已是危险驾驶罪的“常客”,属于屡教不改型。

2019年3月16日22时许,黄某醉酒后驾驶小车沿三元区工业路行驶至城关大桥火车站桥头路段时,因醉酒未能有效观察前方路况,一头撞向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私家轿车和一辆警车,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的后果。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30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驾是危险驾驶中常见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驶会对驾驶员自身及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不尊重的行为。一旦事故发生,其结果往往是不能承受之痛。


酒民

我也知道酒驾的危害,可是日常应酬推不过,我只喝一点点意思意思,不喝醉,这样就不算危险驾驶了吧?

也算!酒后驾驶不是按照驾驶员的意识清醒与否作为判断依据,而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作为标准。

检察官

酒民

那判断酒驾的标准是多少呢?


所以不要再抱有“只喝一点点”的侥幸心理,你所说的“一点点”已经足以让你踏入危险驾驶的歧途!

检察官


  酒驾和醉驾不仅体现在判定标准不同,

二者面临的处罚也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驾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但有许多驾驶员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将自身和他人生命视为儿戏,因此法律对以下八种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结语

案例中的四人对危险驾驶罪抱着侥幸心理,甚至屡教不改、“越挫越勇”,殊不知自己已经多次与鬼门关擦肩而过。谨记,“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远离醉驾、自觉规范行车,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作者:邱烈明 陈迪 漫画: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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