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今年5月份辖区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1日21时许,凌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闽GD09***号小轿车,由梅列区徐碧大桥列西方向行驶至列东方向东新五路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5月2日上午9时16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在三明南出入口对闽GDB***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郑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因郑某曾于2015年4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查处,故郑某此次酒驾行为属于二次酒驾(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19年5月2日21时11分许,三元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海关路口对一辆闽G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5月2日21时23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在永安北出入口执勤时,发现闽DK***0号小型轿驾驶员方某身上有浓浓的酒味,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将方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司法鉴定所进行样本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经司法鉴定所检验,方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 169.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方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5月3日1时01分许,陈某贤驾驶闽GCR***号二轮摩托车行经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3日21时05分,唐某平驾驶车牌号为闽GCF***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泰宁县林业公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3日20时20分许,李某光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建宁县溪口街路段时,见前方有民警在执法检查,立即调头从旁边的小路逃离,民警见状立即前往追赶,并在溪口小学校门口将其截获,发现李某光浑身上下散发着浓厚的酒气,欲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光以各种理由推脱阻挠,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其带回交警大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提示:
饮酒会导致人体视力下降,触觉、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及时、准确判断,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9年5月21日上午10时20分许,三明交警支队梅列大队民警在205国道碧湖检查站对闽GY61**号大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着一股酒气,随即对驾驶人郑某进行酒精测试,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62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郑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月3日上午10时19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执勤民警在泰宁出入口对闽HD06***号小型轿车(出租客运)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尹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
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时刻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在此,交警呼吁广大市民,在乘坐车辆时发现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象的,请立即劝阻驾驶员或者拨打举报电话,与交警共同监督,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肇事逃逸
2019年 5月6日9时,钟某驾驶闽GF**86号轿车沿沙县长富北路路段行驶,因疏忽大意碰撞前方正常行驶的闽GC**19号二轮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嫌疑人钟某于当日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提示: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车主和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切记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逃避责任。
非法营运
5月4日16时10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联合三明高速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在将乐出入口开展统一行动时,发现一辆崭新的车号为闽AY***5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未办好营运手续的情况下就载客上路。执勤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核载50人,实载34人。经调查,为了早点上路赚钱,车主在未办理好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冒险上路营运,没想到在将乐出入口被逮个正着。目前,移交高速综合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2019年5月6日9时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在三明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闽GDB68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神色慌张。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检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9人,超员载客2人,而且车内堆满了行李,连车辆顶部行李架也绑了一堆行李。车内乘客告诉民警他们都是出来务工结束准备回四川老家,民警意识到该车可能还涉嫌非法营运。于是,民警依法分别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谈话调查,驾驶员邓某对非法营运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对邓某驾驶车辆超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依法对其涉嫌非法营运的行为移交给三明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作进一步处理,同时对闽GDB68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乘客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交警提醒:
”黑车”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安全隐患非常大,且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的理赔很难及时赔付到位,乘坐“黑车”隐患多,因小失大要不得。
无证驾驶
5月6日16时30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泉南高速宁化闽赣省际交警执法站执勤时,接到公安系统预警,一辆号牌为闽CC***5的小车涉嫌逾期未年检。随后,执勤民警成功将该车拦截,并将驾驶员带至岗亭作进一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驾驶员徐某一直谎称未携带驾驶证和身份证,并谎报其弟弟的身份证号码。经过核查比对,民警戳穿了徐某的谎言,对其无证驾驶还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5月17日晚23时09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七大队筹备组在沙厦高速西城收费站开展统一行动时,发现闽C5***P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经询问,苏某平时在村里开拖拉机有时也驾驶汽车,但一直未去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民警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交警提醒:
依法取得驾驶证是每个驾驶人开车上路的最基本条件,无证驾驶不出事故是偶然,出事故是必然,出了事故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变造号牌
5月7日14时44分许,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福银高速B道318KM+650M处发现闽D***TC号白色奔驰小型轿车涉嫌使用假牌。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成功将该车拦截引导至将乐服务区进行检查。经查,民警发现该车号牌倒数第二位上的“T”明显存在异常,民警揭下“T”字金属贴片后露出了的是数字“1”,原来该车的真正号牌是居然“闽D***1C”。民警立刻对该车车主唐某和驾驶员陈某分别进行了询问。驾驶员陈某表示自己不知情,是车主唐某开的有些疲劳后临时让他替开一会儿的,自己根本没有注意该车的号牌情况。而车主唐某表现的异常紧张,一直向民警求情,承认是自己用淘宝上买来的“T”字金属贴片,在车辆的号牌上做了手脚,将真实号牌“闽D***1C”改成了“闽D***TC”,目的是为了逃避路上的监控抓拍。经过调查取证,民警依法对车主唐某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要存在一时的侥幸心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逃避处罚结果往往是罚上加罚。
超速
5月11日15时43分,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在福银高速将乐停车区开展统一行动时,当场查获驾驶人谢某驾驶号牌为闽GPQ**7的小型轿车以151公里/小时的速度行经福银高速B道278KM+350M路段,超速比例达88%。民警依法对驾驶员谢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交警提示:
超速行驶是高速公路上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恶性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超速的危险不言而喻,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将车辆停止,造成的事故就是车毁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