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这笔费用怎么交?事关每一个尤溪人……
2021-05-15
作者:尤溪融媒
来源:尤溪融媒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关于

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理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谁污染、谁处理、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尤溪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省属、外地驻尤单位)、交通运输车辆、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


四、征收标准

按照尤溪县物价局〔2008〕61号文的批复: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9元计征。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计征,每人每月3元(费用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

(三)营业性场所:

1、饮食店、水果店、修理部按每家店铺每月25元计征。

2、宾馆、旅店按每床每月5元计征。

3、超市、娱乐场所、家具店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每平方米0.10元)计征。

4、酒家、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每平方米0.20元)计征。

5、其它商业网点: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家每月20元计征;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家每月25元计征;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家每月30元计征。

五、征收方式

(一)县城建成区自来水供水范围内的所有使用自来水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户、个体经营户等委托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尤溪)水务有限公司在收缴水费时一并代为征收。

(二)其它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征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将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特此通告。 

2021年3月25日

来源: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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