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池某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向连某等人非法收购4只野猪、4只山麂、2只果子狸,并向周某等人非法出售野猪肉制品。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池某的住处查获4只野猪、4只山麂、2只果子狸(以上均为死体)以及8只活体棘胸蛙。经尤溪县林业局认定,上述查获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棘胸蛙为水生野生动物。此外,小麂每只价值3000元,野猪每只价值500元,果子狸每只价值1200元。涉案价值19600元。
审理: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上述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或转卖他人用于食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尤溪县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对被告人池某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不仅是危害野生动物,更是容易引发因滥食而产生的公共卫生风险。市民要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拒绝野味,保护您和他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