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10月,秦某某母亲因怀疑邻居施某某偷其一只鸭子,而与之发生争吵、推搡。2023年12月,秦某某得知此事后,便决定“教训”施某某。2024年1月9日,秦某某驾驶小车到施某某经营的养殖场门口空地后,使用格斗武器殴打施某某,后又手持木棍殴打施某某,造成施某某右手臂、右腿、背部多处擦伤,右侧腓骨远端裂隙骨折、双侧鼻骨骨折。2024年1月17日,秦某某被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24年3月2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施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审理:经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邻里间的小事发生口角,情绪激动导致大打出手,往往弄得不可收拾。打架斗殴没有赢家,发生纠纷要理智处理。在生活中,面对矛盾、纠纷,要坚持冷静、文明的处理方式,用武力来解决,将小纠纷转变为刑事案件,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